2007年8月2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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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手开货车撞人交强险是否免赔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萧法

  人物:有H驾照(能驾驶小型拖拉机)
  的四川人赵某
  事件:赵某违法驾驶小货车出了车祸
  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赵某无照驾驶,可
  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免赔
  
  拿着H证的驾驶员去驾驶小货车,结果与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小货车驾驶员驾驶非准驾车型出车祸,保险公司是否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交通事故理赔争议纠纷案在杭州还是首例。昨天,杭州萧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今年1月5日傍晚,赵某驾驶一辆小货车从绍兴开往萧山瓜沥镇。在瓜沥镇永福村,小货车与由西向北转弯的骑二轮摩托车的任某发生碰撞,任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和任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该小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是赵某并没有驾驶小货车所需的C照,而只有能驾驶小型拖拉机的H照。
  因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某的家属将赵某、小货车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杭州萧山区法院,要求赵某赔偿11.7万元,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5万元。
  
  保险公司能否在此案中免责?
  赵某驾驶的车辆和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是否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成了保险公司和原告之间的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赵某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这相当于无驾驶资格。尽管他驾驶的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但属于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不能免责
  昨天,萧山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因此,该案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对保险公司几种免责情形的规定,法院认为,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可以不赔,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但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予以免责。
  对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赔偿,因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5万元,赵某赔偿交强险限额外的物质损失和被扶养人生活费10余万元的50%以及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车主对赵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主审法官感言:此类情形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在杭州尚属首例,法院在审理和判决中充分遵循和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